能否約定合同部分內容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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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約定合同部分內容自始無效?

一、能否約定合同部分內容自始無效

不能約定合同部分內容自始無效,生效要件簡單的理解可以理解為:

1、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符合

2、意思表示真實

3、標的確定而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對於無效合同來説,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

二、合同無效與合同不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

沒有嚴格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問題。但經濟合同成立與生效具有本質的不同,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種事實狀態。對於無效合同來説,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問題,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而對於無效合同來説,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義在於避免將一些已經成立的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對於許多僅僅是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通過解釋的方法或根據法律的補缺性規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達到鼓勵交易,減少財產損失和浪費的目的。

對於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來説,可以自主決定的事情相對來説比較多,比如説合同的期限,合同的一些具體的內容,但是關於無效條款是不能夠做出決定的,畢竟這個是屬於國家《民法典》當中所作出的強制性規定,所以不能夠隨意的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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