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能解除合同嗎 - 有哪些內容
一、什麼是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
二、合同無效的產生原因有哪些?
2、合同標的的不能確定。
3、合同標的的不能。
4、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贈與合同形式掩蓋行賄之實)。
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四、合同無效後的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折價補償折
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裏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五、什麼是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
“合同無效能解除合同嗎”,合同無效和合同解除是兩個相對的概念,合同無效並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這主要是因為對於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的一個條件就是合同已經有效成立,而合同無效則是合同因為缺乏某一要件而不產生效力,對於合同無效一方會負有對另外一方的責任承擔情況,主要有損害賠償、返還財產以及折價補償等。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可能會有其他更加複雜的情況出現,並且對於合同解除和合同無效的界限比較模糊。如果您還有疑問的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開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