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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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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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合同的區別


1、全部無效是指保險合同全部不發生效力,以上講的那幾種情況就屬於全部無效。

2、部分無效是指保險合同中僅有一部分無效,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但在保險價值限額以內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年齡與保單所填寫的不符(只要沒有超過保險人所規定的保險年齡的限度),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給付保險金額,這也是部分無效。

一般來説,人身保險合同是要連續繳納的、有一定年限的,所以當我們向保險代理人提出申請投保、代理人同意簽發保險單並且繳納第一筆保險費用後,該人身保險合同即成立。此時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有義務承擔賠付責任。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相關問題,我們要參考合同法和保險法,所以違反合同法該人生保險自然無效,如果違反保險法比如超額繳費等也屬於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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