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合同終止協議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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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技術合同終止協議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技術合同終止協議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權的終止是指專利權保護期限已滿或由於原因導致專利權失去保護,包括如下三種情形:

1、專利權期滿,專利權即行終止

我國專利法的實質是“以公開換壟斷”,即權利人以公開技術為代價換取一段時間的市場壟斷,這段時間就是專利法規定的保護期限。其中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保護期限屆滿,則專利權自然終止,即不再受到保護。

2、沒有按照規定交納年費

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專利權人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事實上,專利的年費並不是每年都一樣多,而是隨着保護期限的增加,年費也在增加。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將專利用市場來檢驗其價值,如果該專利有市場價值,則權利人自然會繼續交年費;如果市場價值不高,則不會繼續交年費,這樣的專利將予以淘汰,其有利於科學技術的發展。

3、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專利權

其實這種情況並不多,因為只要專利權人不再交年費,自然會導致專利權終止,通常沒有人專門去書面放棄專利權。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申請人將同樣的發明在同日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情況。

二、專利權終止的法律後果

專利權終止的法律後果並不會像專利權無效那麼嚴重,專利權無效是視為專利權至始不存在,除特殊情況外,自始至終並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專利權終止僅僅是從終止日開始不受法律保護,但終止日之前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問題:如果未經專利權人允許生產或者銷售與專利權人相同或者相似的產品的侵權行為發生在專利授權後,無效或終止前,那麼當該專利無效或者終止後,還能夠起訴不?

(1)如果是專利無效,則不能起訴,因為該專利權至始不存在,因此不存在侵權的問題。

(2)如果是專利終止,則可以起訴,因為在專利終止前其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在專利終止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侵犯了專利權,其可以選擇在專利權終止後再起訴,並不影響其侵權行為的認定。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知道,若專利權無效,則視為至始不存在;若專利權終止,則不再受到法律保護;但不管是專利的無效還是專利的非自然終止,對於專利轉讓或者許可合同中的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來説,其後果都是非常嚴重的。

發生了這些情況後,對於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的維權非常困難,因為儘管我國專利法對無效或者終止後的法律後果進行了一些規定,但是其規定比較籠統,對於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來説往往沒有具體詳細的法律或者合同條款作為依據。

(1)約定專利無效後專利轉讓費或者許可費是否退還以及退還標準;

(2)約定哪些屬於專利權人的惡意行為;

(3)約定專利權人的惡意行為給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什麼標準賠償損失;

(4)約定因專利權人的行為導致專利權非自然終止後專利轉讓費或者許可費是否退還以及退還標準;

(5)約定因專利權人的惡意行為導致專利權非自然終止後是否賠償損失以及賠償損失的標準。

(6)其它關於專利無效或者終止後的條款。

按照審查規律,一般是實用新型專利先授權,之後如果發明也授權,那麼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個專利權,因此必須權利人放棄一個只保留一個,往往專利申請人會選擇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而取得發明專利權以獲得更長的期限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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