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效果由誰承擔?
一、無權代理的效果由誰承擔?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的代理行為,包括不具有代理權的代理、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和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嚴格意義的無權代理僅指前一種情形,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上述三種情形。
二、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有什麼?
1、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係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了合同。
3、代理關係終止後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原有代理關係,但是由於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託關係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三、狹義無權代理的類型有什麼?
狹義無權代理,是不屬於表見代理的未授權之代理、越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權之無權代理。指既沒有經委託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機關的指定,而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之代理。
2.越權之無權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範圍而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權消滅後之無權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屆滿或者約定的代理事務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權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活動。
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無權代理活動,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後果。行為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由於代理合同期滿取消,行為人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屬於無效行為。簽訂合同之時,行為人根本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權,該合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