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的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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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第51條第2款規定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代履行的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一條

 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四)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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