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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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是誰?

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是誰?

1、無權代理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代理人承擔;

2、被代理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代理人無權代理而為的行為而不作為的,應當承擔責任;

3、第三方明知代理人無權代理,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二、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權範圍的代理、代理權過期後的代理。

1、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

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權範圍的代理

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於無權代理。

3、代理權過期後的代理

代理權基於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後,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二)以上三種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在實踐中具體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並未授權;

2、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並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3、代理授權不明;

4、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5、代理關係終止後未採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並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通常如果代理人對一件事情無權代理,而又代理這種情況,通常產生的法律後果都由代理人自行來承擔。而且如果是無權代理,需要被代理人對該事件來作出追認,或者不追認,才能夠決定該事件是有效還是無效。如果是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無權代理一些事情,但是沒有作為,也沒有意思表示,或者也不阻止這種情況。被代理人也要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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