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承諾後要約人能否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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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承諾後要約人能否變更合同

在簽訂合同之前,一般會有要約人提出簽訂合同並定下期限,這是要約人的職責和權利。但是要約人在作出法律承諾後如果想要撤回要約,更改合同,那麼法律承諾後要約人能否變更合同?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來為您回答。

一、要約人是幹什麼的

要約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的人。

要約人可在提出要約時規定要約的有效期限,並受之約束。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人對違背上述要約拘束的行為,要承擔由此而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但要約人預先聲明不受要約拘束者除外。

二、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本條是對要約撤回的規定。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之後但在發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約人慾使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不會對受要約人產生任何影響,不會對交易秩序產生任何影響。在此階段,應當允許要約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約不產生預期的效力。

撤回的條件是,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此時應當認為要約尚未生效。撤回要約也可以採取下列方法,即在一個文件中,前面寫了要約的內容,後面寫一句話:上述內容無效。

撤回要約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後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於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馬上又以比發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於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為其它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後才到達受要約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於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為未遲到,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62條規定:“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依通常情形應先時或同時到達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以上是本站小編對法律承諾後要約人能否變更合同問題的解答。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合同上的要約不能撤出,否則就是違反法律。因此小編提醒大家,在變更合同時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要不然會給自己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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