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是否能對要約的內容作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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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是否能對要約的內容作出變更
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合同訂立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那麼承諾是否能對要約的內容作出變更呢?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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