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合同效力糾紛要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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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權代理合同效力糾紛要起訴嗎?

無權代理合同效力糾紛要起訴嗎?

無權代理合同效力糾紛是否要起訴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來決定,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二、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如何規定的?

我國民法典》第171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迫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學理上所稱的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兩種。本條所指的無代理權人是指狹義上的無代理權人,即此無代理權人從未被授予過代理權,也就是説他未曾享有過代理權,而不包括有代理權而超越了代理權所為的代理和代理權終止後,仍以本人名義而為的代理。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的效果如要直接歸於本人即被代理人,由本人承擔代理人所為行為的法律效果,要以代理人有代理權,並且代理行為在代理權的範圍以內為其前提條件。“代理人”如果沒有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即本人的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效果,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歸於本人的。

所謂無權代理合同,就是無代理權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所簽訂的合同。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1)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係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與他人簽訂了合同。

(3)代理關係終止後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原有代理關係,但是由於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託關係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權代理合同效力而引起的糾紛那麼是需要及時的解決,在雙方不能協商、調解好的情況之下是可以選擇走訴訟的程序,但在起訴時就一定要確定清楚自己符合起訴的條件,同時也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勝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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