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糾紛與侵權可以一併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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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糾紛與侵權可以一併審理嗎?

合同效力糾紛與侵權可以一併審理嗎?

合同效力糾紛與侵權可以一併審理,特別是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是基於同一法定關係造成的,並且訴訟標的一致的,當事人同意合同並審理的,法院可以合併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共同訴訟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二、合併審理的條件

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並且必須是適用於同一個訴訟程序。這是合併審理的前提條件,如果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轄權,則不應當合併。受訴法院對合並的幾個案件均有選擇管轄權,可以進行合併。對於訴訟程序,則是指普通(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也就是幾個合併之案件應當都屬於同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才能進行合併審理。

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個訴訟標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訴訟標的,均可以合併審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關聯的訴訟標的。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原告及其近親屬向被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有關聯的訴訟標的,被告及其近親屬向原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相關聯的訴訟標的,可以合併審理。

4、限制條件。關聯糾紛的合併審理是一柄雙刃劍,如果濫用不僅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而且會讓當事人利用合併審理進行惡意訴訟或拖延訴訟,更有甚者會造成以非對非、消極對待糾紛的處理等新的社會矛盾的產生。因此,對合並審理的條件應作適當的限制。

對於合同效力糾紛和侵權的行為,都是可以依據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特別是對於合同效力糾紛的具體原因和後果是需要嚴格進行認定的,如果存在違法犯罪的行為,那麼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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