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的時間點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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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的時間點怎麼確定?

一、指示交付的時間點怎麼確定?

1、指示交付物權變動的時間是通知到達第三人時物權發生變動。

合同簽訂時合同即生效,但是物權並未發生轉移,因為物權的變動,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動產應交付。而交付的種類中有一種為指示交付,即所有權人指示第三方交付的行為。所以要在通知了第三方後指示交付完成,此時所有權才轉移。

2、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特點是買賣在前,交付在後,他人交付。

二、指示交付與其他交付方式的區別有哪些?

1、簡易交付

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特點:交付在前,買賣在後。亦即買賣之前已經交付(佔有)。

2、佔有改定

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

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他人交付。

綜上所述,指示交付涉及的主體由三方,買方、賣方以及第三方,賣方並無實際佔有動產,但享有動產的所有權,第三方實際佔有動產,所以買賣雙方達成買賣協議後,需要賣方通知第三方後才會發生所有權的轉移。

與不動產不同的是,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動產的交付方式包括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佔有改定等。若需要被交付的動產被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人佔有,動產的所有者,可以向第三人提出代替交付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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