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違約怎樣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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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方違約怎樣解除合同?

對方違約怎樣解除合同?

一共有兩種方式解除合同,第一種是協議解除,第二種是法定解除。出現了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影響程度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一方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解除合同後是否要承擔責任?

1、是實行過錯原則,無過錯不產生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不能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2、是損失實際發生原則,即賠償的損失必須是實際發生的損失。

合同解除後,對損失的賠償有一定的範圍限制,而且一般是實際發生的損失,主要包括:對方訂立合同時支出的必要費用;因相信合同能適當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合同解除後因恢復原狀而發生的必要費用等。與此同時,上述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但對於違約金責任而言,不論違約是否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都要支付違約金;並且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且,上述損失既包括實際發生的既得利益損失,也包括尚未發生的可得利益損失,如信賴利益的損失等。

合同簽訂後,一方違約就要承擔違約的責任,受損失的一方可以按照因為對方違約導致的實際損失,要求違約來進行賠償,如果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就可以按照約定的執行,有爭執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提起訴訟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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