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主動認定合同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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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能否主動認定合同條款無效?

法院能否主動認定合同條款無效?

法院不能主動認定合同條款無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是不會主動認定可撤銷合同無效的,合同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後,法院才會認定合同是否無效。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怎麼區分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

第一,無效合同自始無效,而且是確定的絕對的無效,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不過是不確定的有效。

第二、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當然無效,任何人都可作出意思表示來主張或認定其無效,而可撤銷合同要成為確定的無效,必須是有權人作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説,無效合同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均有權主張,同時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審理時有權依法認定其無效。而可撤銷合同,主張的主體只能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申請撤銷,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沒有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的申請是不能主動撤銷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説明該合同的決定權主要在於該合同的當事人。

第三,無效合同因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可撤銷合同是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可撤銷。

合同的條款是否會發生法律效力,一般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理。正常情況之下,如果是屬於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且內容也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都是屬於合法有效的。如果合同無效的話,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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