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3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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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3個月嗎?

一、買賣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3個月嗎?

不是,行使撤銷權是6個月的時間,並不是三個月。第三人和合同有利害關係的,合同出現可撤銷的情形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撤銷之訴。出租人若催告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義務的,雖然法律未明確規定“合理期限”的區間,所謂舉重以明輕,可參照最高院關於商品房買賣的司法解釋,將合理期限界定為三個月。

有重大誤解可撤銷合同的期限為1年。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二、簽訂買賣合同應注意什麼?

1、合同主體名稱和簽訂人名字首尾須保持一致。

出賣方應該注意買受方合同尾部的單位名稱須與合同首部的單位名稱一致、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須與書寫的單位名稱一致,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的名字是否與真實名字一致,不能有錯字、別字、漏字或簡稱。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對其代理權進行審查。

對於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瞭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範圍、授權期限、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瞭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才能避免無權代理的情形。

3、防範合同惡意履行。

合同惡意履行的情況比較複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範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對對方資信有質疑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關證據,出現糾紛時,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買賣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不是3個月,簽訂買賣合同的過程中,要注意合同主體名稱和簽訂合同人的名稱,需要保持一致,不能有錯別字,不能有簡稱。如果是代理人簽訂買賣合同,要先對其代理權進行審查,超出代理權或者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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