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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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條款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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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徹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如大宗貨物的鐵路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它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國家有統一的運輸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簽訂。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寫明下列主要條款:

(1)託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

(2)發貨站與到貨站的詳細名稱;

(3)貨物的名稱(運輸標的名稱);

(4)貨物的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貨物的重量;

(6)貨物的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

(7)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運);

(8)收貨地點;

(9)違約責任;

(10)費用的承擔;

(11)包裝要求;

(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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