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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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包括哪些方面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包括哪些方面

1、全面履行原則

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定,確立了全面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是自明之理。

2、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

從字面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

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並沒有確定的內涵,因而有無限的適用範圍。即它實際上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內容極富於彈性和不確定,有待於就特定案件予以具體化,並隨着社會的變遷而不斷修正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

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至少應做到以下幾點:

(1)、債務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於債權人的合同,於此種情形,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2)、在以給付特定物為義務的合同中,債務人於交付物之前,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存該物;

(3)、在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預定條件履行時,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以便雙方協商處理合同債務;

(4)、在合同就某一有關事項未規定明確時,債務人應依公平原則並考慮事實狀況合理履行。

《民法典》第509條對誠實信用原則作了具體化規定,即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護等義務。在傳統民法上,這些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展起來的義務被稱為附隨義務。

3、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後至履行完畢前,合同存在的基礎和環境,因不可歸屬於當事人的原因發生變更,若繼續履行合同將顯示公平,故允許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情勢變更多為計劃變動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決。因此,情勢變更問題遂以各種形式出現,因情勢變更而發生的糾紛也逐年增多,《民法典》對情勢變更原則作出明文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部分規定: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從全文敍述可以得知,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從全面履行原則開始,直到情勢變更原則結束,一共三項原則,這三項原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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