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一般原則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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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一般原則不包括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措施都必須預先告誡當事人,使他們知道如不按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將會受到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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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一般原則包括了哪幾種

行政處罰的原則有以下幾項:

(一)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為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另外,還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序。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及處罰中的有關內容必須公開。

(三)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五)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

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而免於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與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質及對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濟原則

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七)處罰追究實效原則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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