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技術合同糾紛管轄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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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技術合同糾紛管轄是哪裏?

天津市技術合同糾紛管轄是哪裏?

天津市技術合同糾紛管轄,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同的合同類型所認定的管轄情況不同,具體情況如下: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

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對於天津市技術合同糾紛管轄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對於技術合同的具體處理情況還需要根據技術合同在簽訂時約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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