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調工墜亡後的法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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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墜亡員工與空調銷售店存在勞動關係。由於事發在工作過程中,故該傷亡事故應屬於工傷。

空調工墜亡後的法律賠償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死亡賠償項目: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

(1)雙方之間簽訂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且店方為該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該賠償責任由社保基金來賠付。

(2)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店方也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則該賠償責任應該有店方(用人單位方)來承擔。

具體維權步驟:申請勞動仲裁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區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俗稱“勞動局”)申報工傷---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亡賠償金。

二、與店方沒有勞動關係,安裝方與店方為承攬關係。

(1)安裝方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户,賠償責任與上述第一種情形一致。在此不再累述。

(2)安裝方沒有營業執照,但具有空調安裝資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賠償責任主體為安裝方(僱主),店方無效承擔賠償責任。墜亡員工與安裝方(僱主)系僱傭關係。僱主應承擔下列賠償責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安裝方不具有安裝資質,則店方(作為發包方)應於安裝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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