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終止合同糾紛的法律效力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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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終止合同糾紛的法律效力是否存在?

工程終止合同糾紛的法律效力是否存在?

已經終止了施工合同幾年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要根據合同的具體約定來確定。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則合同在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才生效。

工程合同終止的條件有: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程終止合同糾紛怎麼舉證?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後,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的爭議,一般情況下是指一方當事人主張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認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根據《民事證據規則》5條第2款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規定體現了就合同法律關係中所適用舉證責任分配的一種例外規則,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工程終止合同糾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據合同具體內容確定,其舉證的原則是當事人舉證,對於合同是否履行出現糾紛時,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合同生效之後,當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規定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使合同的目的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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