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合夥合同糾紛原告需要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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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合同糾紛原告需要出庭嗎?

法律規定合夥合同糾紛原告需要出庭嗎?

合夥合同糾紛原告需要出庭,這樣是有利於查清楚案件的事實的,合夥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到調解委員會來進行調解,當然了也可以通過行政調解或者是法院調解的方式來解決。調解有兩種方式:

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等合同事項的主管單位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合同糾紛解決的四種方式中,協商和調解都並非解決合同爭議必經的程序,即使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爭議條款中作了相應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不經協商和解或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二、合同糾紛可以報警嗎?警察會處理嗎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民事方式區別於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直接干預合同糾紛,這與民法典平等的理念不符合;刑事方式是國家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合同糾紛,合同一旦需要通過刑事方式解決,就不能稱為合同糾紛,而是刑事案件。但涉及到合同詐騙就有所不同了。

合同糾紛、歸根到底是與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相違背的,除非是一方當事人有意欺騙對方當事人.借糾紛而企圖獲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終止時發生糾紛是在所難免的。重要的是在發生糾紛之後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決糾紛。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

目前在當代的中國,如果原告提出了訴訟暫時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活動,也沒有委託律師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的情況之下,就按照自動撤訴來進行處理了。當然的關於合夥方面的一些合同糾紛,如果委託訴訟代理人原告,最好也是出庭參加訴訟活動,這樣有利於查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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