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議庭需要被告出庭嗎?
一、一般合議庭需要被告出庭嗎?
合議庭審理原告被告都應當到場,如果委託了代理人的,可由代理人出庭。離婚案件例外,離婚案的原告和被告原則上都應出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六十二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二、民事訴訟什麼情況下用合議庭?
絕大多數的民事案件都是用合議庭審理的,合議庭的職責是: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製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綜合上面所説的,案件開庭審理時都需要由雙方當事人出庭,如果原告未到庭,那麼是可以按撤訴的方式處理,如果是屬於被告未到庭,那麼是可以按照缺席審判的方式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保障到案件可以順利的進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