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總代理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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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總代理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食品總代理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食品總代理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方可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其一、食品代理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其二、代理區域;

其三、代理權限;

其四、代理產品;

其五、代理期限;

其六、代理價格;

其七、最低銷售額;

其八、佣金的多少與支付方式;

其九、違約責任;

其十、爭議的解決方法;

其十一、當事人的簽名與簽訂合同的年、月、日。

二、代理合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託他人。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由此可見,代理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就代理的事項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就代理合同約定的事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連帶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等。同時,就食品總代理合同而言,需要具有代理的基本信息、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等條款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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