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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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障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條款

社會保障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三、勞動合同的主要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總之,通過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作用以及特徵有了一個基本的瞭解。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一個重要工具,可以在發生糾紛的時候作為雙方的一個依據,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瞭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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