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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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的,但不能超過20年。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由此可見,法律對租賃合同的期限是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的,但最長的期限是不能超過二十年的,但最短的期限是沒有限制的,雙方當事人在二十年以下的期限內,可以任意約定的。但要注意,當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是超過6個月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的,這樣才能確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租賃期限就是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就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的,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

雙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時,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承租人想要長期租賃該房屋的,租賃期限就可以約定長久的,可能的話,可以直接約定20年,承租人沒有長期租賃該房屋的,租賃的期限就可以不用約定那麼久的,只需要約定短期的租賃期限;其次出租人有長期出租該房屋的,就可以和承租人簽訂長久的租賃合同,約定比較久的租賃期限,不想長期出租該房屋的,就可以簽訂短期的租賃合同,以便收回該房屋。

綜上所述,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但有期限限制的,那就是雙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時,是不能超過20年的,超過的部分是不會發生法律效力的,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在法律上是不承認的,只承認有效的部分,無效的部分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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