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重大誤解後可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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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重大誤解後可變更嗎?

合同重大誤解後可變更嗎?

合同重大誤解後可變更,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當事人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也可以申請其撤銷合同。另外,撤銷權的行使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如果對方未反對撤銷權人作出的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後果。由於可撤銷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誤解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變為有效的合同。

二、重大誤解的認定類型

(1)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因為合同的性質往往決定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將買賣合同誤解為贈與合同,勢必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違背當事人的初衷,因此,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應屬重大誤解。

(2)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但是在以當事人信用為基礎的合同中(信託、委託、寄存、信貸),在以某種感情或特殊身份關係為基礎的合同中(如贈與、無償借貸),或者在以當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攬),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則明顯屬於重大誤解。

(3)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如將冷凍機誤解為冷藏機。因為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屬於對合同標的本身的誤解,所以將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誤解者遭受重大損失,當歸屬重大誤解。

(4)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如將贋品當作真跡,將合金當作純金購買,即屬重大誤解。但僅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發生的誤解不屬重大誤解。

(5)對標的物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的誤解。如果對上述的誤解造成了誤解者重大損失的當歸屬重大誤解,如果未造成誤解者重大損失則不屬重大誤解。

對於重大誤解的認定是需要符合上述不同的條件的,具體情況下在簽訂合同時為了避免發生重大誤解,也是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協商認定的,但如果存在重大誤解的,就是可以基於實際的情況來協商更改合同條款和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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