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程合同糾紛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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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工程合同糾紛如何舉證?

一、在我國工程合同糾紛如何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建設工程很容易發生糾紛,在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需要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證據自己的損失,或者為自己免責,或者證明對方存在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當事人在起訴或應訴時應向本院提交必要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反駁主張。否則主張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建設工程糾紛證據有很多,首先應該提交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證據,此外,還要證明合同關係成立、合同履行狀況的證據,計算清單也不可忽視。具體證據還有具體的要求,工地交接記錄應有工程師的簽字,否則效力是會受到質疑的。

二、工程合同糾紛要準備什麼證據?

1、建築工程承包書面合同,包括有關修改承包合同的設計變更文件、洽談記錄、會議紀要以及資料、圖表等。

2、開工日期、延期開工原因的證明材料。

3、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延期付款及其原因的證明材料。

4、材料供應方式、未按約定標準或期限供應材料或雙方協商變更材料的證明材料。

5、工程質量鑑定結論。

6、峻工報告、延期峻工原因的證明材料。

7、峻工驗收日期,未按期竣工驗收原因的證明材料。

8、工程結算方式。雙方簽證的決算報告或建設銀行審定的決算。

9、保修期內發包人通知承包人進行維修的範圍、時間和承包人拒絕維修,發包人委託他人維修費用的證明材料。

10、違約方的主要違約事實,及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我國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數量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也是會產生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工程合同的糾紛,如果是無法協商處理的,是可以將糾紛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決處理的,但是一定要及時的收集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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