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交貨方式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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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合同交貨方式怎麼寫?

一般合同交貨方式怎麼寫?

交付貨物地點沒有約定明確的,應當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賣方所在地交貨,由買方提貨,這對賣方是有利的。

在實踐中,與交貨相關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簽收,這對賣方而言非常重要,很多公司交貨後,送貨單經常是由對方的業務員或者經理等人員進行簽收,並沒有加蓋公章,這就產生賣方是否完全履行交貨義務的證明問題,因為是個人簽收,對方如果否認簽收人是該公司職員,並且不予承認公司已經收取了貨物,會使賣方舉證產生很大困難,除非簽收人同時是該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避免這個問題的最好方法就是每次交貨時都由對方加蓋公章,或者每次加蓋公章在實際中不可行時,可以在合同中就事先約定買方指定人員簽收即為有效,賣方交貨時就只能直接交由該指定人員簽收,這時對買方也同樣有效。

交貨方式是指一次交貨,還是分期分批交貨;是按月交貨,還是按季度交貨:是供方送貨或由供方代辦託運,還是需方自提;需不需要派人押運等。

運輸方式是指用火車還是汽車還是船或飛機運輸,或者聯合運輸。

產品的到貨地點,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並且必須寫明詳細地址。應在地名前冠以省、市、縣名稱。實踐中往往有些地點寫得不明確,如籠統寫北京站,不明確是火車站還是飛機站,如果是站必須分清是東站、南站還是西站、北站、廣安門站。

需方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40天通知對方。遲於這個期限,供需方也可另行協商。

二、涉外合同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認定為涉外合同:

(1)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

(2)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3)合同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4)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轉讓或者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違約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5)可以認定為涉外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交貨方式多種多樣,一般的交貨方式有車運, 船運, 空運, 火車運, 郵寄, 快遞,自取等。不同的交貨方式涉及的費用不同,為避免合同簽訂雙方發生費用糾紛,應對交貨方式進行約定,什麼方式都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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