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質保金的質保期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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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質保金的質保期多長?

技術合同質保金的質保期多長?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根據建築法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權益原則確定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確定,由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後,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並各方簽收竣工驗收文本日期。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二、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的不同之處

缺陷責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因保修範圍不同保修期限也有差異。當事人可以約定保修期限,但不能低於法定期限。

參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工程保修階段包括缺陷責任期與工程保修期,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當然承擔保修義務,即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的保修責任與缺陷修復責任是重合的。

因此,技術合同中工程價款中預留一部分資金是很有必要的,這樣不僅可以避免發生問題雙方各自推諉的尷尬局面,同時還能提供施工方的積極意識,保質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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