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中行紀人歸責原則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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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責原則是指確定違約當事人的民事責任的法律原則。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歸責原則包括哪些?

具體表現:歸責原則直接決定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決定着舉證責任的內容;決定着免責事由;決定着損害賠償的範圍。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體系是由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原則構成的。

過錯責任,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

1、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例如,在來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質量不合要求,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本應按合同規定對來料先行檢驗合格後,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攬人沒有對定作人提供的來料進行檢驗,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製成質量次的成品。在這種情況下,承攬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2、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

無過錯責任的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不管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這裏所説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後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説,違約方承擔了經濟責任後並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確定違約當事人的民事責任的法律原則,是由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原則構成的。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民事責任的理由、標準或根據。歸責原則是由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為基礎的法律上用以確定行為人責任的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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