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開發技術合同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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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開發技術合同相關規定是什麼?

委託開發技術合同相關規定是什麼?

委託開發技術合同相關規定,是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具體如下:

第八百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八百四十五條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條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後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採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

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查閲有關會計賬目的辦法。

第八百四十七條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條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條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八百五十條 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二、委託技術開發合同的定義

委託技術開發合同,又稱“委託開發合同”。是指研究開發方依據委託方的要求完成一定技術項目的開發,並交付研究成果,而委託方應接受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協議。委託開發合同不同於承攬合同和委託合同。其合同標的是待開發的技術成果或無形財產;研究開發方以自己的技術和勞務獨立地進行開發工作,但研究開發中的技術風險原則上由委託方承擔;研究開發中完成的智力成果權一般歸於研究開發方。

合作開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共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就其合同涉及的技術一般是在訂閲合同時雙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項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術。而技術聯營合同則是一方當事人以技術為郵資,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的聯合生產經營的合同。這裏的技術一般是一方當事人已經掌握的,可以直接用於生產實踐的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技術。

對於委託技術合同的相關規定,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技術合同的具體要素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技術情況,所認定的處理要件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根據技術合同的使用和授權情況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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