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解除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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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解除的情形有什麼?

一、合同無效解除的情形有什麼?

1、該條款內容違反可以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強制性規定;

2、違背公序良俗;

3、合同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

4、意思表示不真實;

5、惡意串通,利用合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需解除。所謂無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備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後,當具備一定解除的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或雙方協商,使合同效力消除,終止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的行為。合同解除可以是雙方協商解除,也可以是先行約定解除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在出現某些法定情形時解除合同。但不論是哪種方式解除合同,都是相對於已經生效的合同而言的。

二、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根據規定,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經通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築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築工程了。因此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釋制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

(一)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這裏要充分注意,只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説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實現約定的那個金額,也沒有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鑑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裏,司法解釋制定者是採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四)發包人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屬於無效合同,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後,有兩種處理意見,一種是返還財產,一種是恢復原狀。但是由於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返還財產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會採取恢復原狀的方式,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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