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格式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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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一般情況並不是無效合同,除非違法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的格式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嗎?

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在我國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合同,有的則稱之為附從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反映出來的,則稱之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或印製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產生條件

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於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複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並大量運用於商事生活領域。

法律特徵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根據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以下情況下,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屬於《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的數量也是越來越多的,我們一定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民事合同的時候注意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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