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屬於違約責任的條款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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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無效屬於違約責任的條款還有效嗎?

合同無效屬於違約責任的條款還有效嗎?

同如果無效,那麼這個合同一開始就應該是無效的。既然合同一開始就是無效沒有效力的,那麼合同裏所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自然也是沒有效的。

根據《民法典》第157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合同無效後其雙方當事人對違約條款的約定亦是無效的,也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了。

根據該條款,違約情形劃分為兩大類:

一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為,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無效的事由有五項: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違約責任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無效代表着此合同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並且雙方的權益也不會受法律的約束,因此,對於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也是沒有任何效力的,除非是條款中有特別的相關規定,所以,在制定合同的時候就需要結合法律所規定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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