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嗎?
一、非全日制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嗎?
非全日制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只要建立用工關係,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不管是什麼形式的用工。
二、非全日制勞動者工作時間及工資規定是什麼?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計酬方式靈活多樣,以小時計酬為主,但不侷限於以小時計酬。除了以小時計酬的形式以外,常見的計酬方式還有以日、周為單位來計酬或按件計酬。因為勞動者可以在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勞動從事非全日制勞動,所以本條所規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和每週工作累計時間,都是針對勞動者在同一個用人單位勞動所做出的,而並不是指勞動者實際上平均每日的全部勞動時間和每週累計的全部勞動時間。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條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這與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是不同的。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對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超過工時限制及加班問題如何處理,《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非常重要的,主要還是因為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就能夠證明雙方之間確實存在勞動關係,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即使是非全日制用工,也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