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國家資金罪判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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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取國家資金罪判刑規定是什麼?

套取國家資金罪判刑規定是什麼?

套取國家資金罪判刑規定是按照貪污罪或者是按照詐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還需要對此其給予撤銷職務,開除等處分。查辦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應當堅持全面理解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統一正確適用法律;堅持準確劃分責任,體現區別對待,貫徹寬嚴相濟;堅持嚴格把握、慎重處理,重點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失職瀆職犯罪和重大詐騙犯罪。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是指申報的項目真實合法存在,類別、性質、科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數量規模和時間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實的成分和情形。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負有直接審核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積極支持、參與幫助資金使用人弄虛作假,並對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進行私分,非法佔為己有的,無論資金使用人是否構成犯罪,均以貪污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人系資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按貪污罪定罪處罰。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涉嫌詐騙等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審核資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時明知或應當明知條件虛構,仍予以縱容、幫助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審查出相關材料虛假而使國家專項資金被騙取的,應當分別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的數罪併罰。

二、套取國家資產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套取資金,涉嫌多種違紀行為,甚至涉嫌犯罪。其中又分為單位行為違紀(或涉嫌犯罪)和個人行為違紀(或涉嫌犯罪),又分為直接責任人員違紀(或涉嫌犯罪)和單位領導違紀(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據具體違紀(或涉嫌犯罪)事實來定性。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國家的資產是用來從事一些社會公共行為,或者是從事一些其他方面的行為,其所有權應當是屬於國家所有的所有任何個人和任何單位都不能夠侵佔國有資產。否則將會構成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具體的犯罪行為是包括由貪污罪,詐騙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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