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糾紛異議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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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頭合同糾紛異議怎麼處理?

口頭合同糾紛異議怎麼處理?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口頭合同也成立。當出現合同糾紛時,往往有一般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三種情況;一般管轄是指合同糾紛通常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進行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然而因為是口頭協議,所以無法適用約定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

因此,當口頭合同出現管轄問題時,如果合同內容符合專屬管轄的,直接適用專屬管轄,如果非專屬管轄,則適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此時,存在管轄異議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供履行時的有關證據比如票據、收發貨單等等,以作為提管轄異議的證據。

二、法院口頭駁回管轄異議如何處理

法院是不能通過口頭的方式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法院應該審理管轄權異議,然後作出裁定,所以當事人可以向上給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如果當口頭合同出現管轄問題時,合同內容符合專屬管轄的,直接適用專屬管轄,如果非專屬管轄,則適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要是存在管轄異議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供履行時的有關證據比如票據、收發貨單等等,以作為提管轄異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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