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違約責任條款能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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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沒有違約責任條款能要求賠償嗎

沒有違約責任條款能要求賠償嗎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合同違約的受害人是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按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5種承擔方式

1、實際履行

大實際履行作為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是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我國民法典》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於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理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直接關係到當事人雙方的物質利益分配,體現着違約責任的作用,是一種較普遍的責任方式,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其責任構成如下:

(一)違約行為;

(二)損失;

(三)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違約金過高過低的參考標準,當事人有請求高速的權利。

違約金責任的構成。

(一)違約行為發生,至於違約行為的類型,應視當事入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

(二)原則上要求違約方有過錯,或者是故意,或者是過失。

違約金約定的無效。

(一)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合同無效、被撤消、不被追認或不成立,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

(二)在違約金系賠償損失額預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並存,使守約方獲取“不當得利”,可以認定違約金的約定無效;

(三)在法定違約金場合,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違反法律規定無效,一般都是部分無效。

定金與違約金能否並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條規定否定了違約金與定金的並罰。

5、定金罰則

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三、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未按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是行為人以其不法行為或法律規定的不當行為致使他人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者的區別:

(一)產生基礎。

違約責任是基於合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於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的規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注意義務而產生的責任,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關係為基礎,又以債務的存在為前提,而且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

(二)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以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重點,極少採用無過錯責任。另外,在合同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而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

(三)舉證責任。

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舉證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違約是由法定事由引起,否則,將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但在特殊侵權中,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四)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且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除外。而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且免責條件或原因只有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五)責任範圍。

違約責任的賠償損失額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民法典》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侵權責任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還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賠償範圍還要擴大至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六)承擔責任的法律後果及方式。

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定金罰則、支付違約金等方式,僅有合同解除是非財產責任;而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又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七)時效。

因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是2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侵權時效一般為2年,但也有特殊規定。

(八)對第三者的責任。

在合同責任中,即使由於第三人的責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應首先向合同相對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後再向第三人追償。由於合同的當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同樣由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相對人承擔責任。而在侵權責任中,損害後果只能由行為人本人負責。

(九)訴訟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違約責任條款是可以要求進行賠償的,原因是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責任條款的,受害人是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按照世紀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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