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款合同借條但是沒有實際支付借款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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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款合同借條但是沒有實際支付借款怎麼處理?

一、有借款合同借條但是沒有實際支付借款怎麼處理?

有借款合同借條但是沒有實際支付借款將會認定借條無效。

出借人以借條向法院起訴借款人時,借款人未實際收到錢的,借款人應該收集沒有收到借款的相關證據,對借款人主張進行反駁。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説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二、借條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按照一般的經驗,借條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等主要內容即為合法有效。規範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三)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四)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五)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六)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七) 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籤;

(八)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並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借條的存在,從法律角度上來看是為了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因此如果已經打了借條,但是根本就沒有轉款的,此時,借條自然而然也就不發生任何的法律效力,即使是拿着借條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審查之後也會做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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