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合同通用條款可以修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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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合同通用條款可以修改嗎?

一、設計合同通用條款可以修改嗎?

可以修改。合同當事人在成就合同過程中,可以對通用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只要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可。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

設計合同是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就項目設計簽訂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在成就合同過程中,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可以對通用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只要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可。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合同的變更條件包括什麼?

(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

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於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於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後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三)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後,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在有些情況下,變更合同需要經過特殊程序。如民法典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的更改是法律所允許的,只不過合同更改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充分協商,不能是一方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或者是對方的不利境地,來迫使一方更改合同,合同更改之後,還需要由雙方當事人之間另行簽訂合同,並在新的合同上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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