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合同免除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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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合同免除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裁決合同消滅的現象。合同免除的情況比較複雜,所需條件、所經程序和所生效力不盡一致。為了便於掌握和研究,也為了進一步完善中國民法典上的解除制度,有必要將合同免除類型化。

在法律上合同免除是啥意思

(一)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免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免除的效果。

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免除的行為,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中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免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為協議解除與合同免除全異其性質,而是認為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並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

(二)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合同免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於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於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 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民法典》承認了約定解除值得肯定。因為約定解除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的,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複雜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確切地適應當事人的需要。當事人採取約定解除的目的雖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慮到當主客觀上的各種障礙出現時,可以從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來,給廢除合同留有餘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個 市場主體,為了適應複雜多變的市場情況,當事人有必要把 合同條款規定得更細緻、更靈活、更有策略性,其中應包括保留解除權的條款,使自己處於主動而有利的地位。

1、協議解除的條件

協議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是將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協商一致,也就是在雙方之間又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內容主要是把原來的合同廢棄,使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訂的合同加以解除這點上,協議解除與約定解除相似,但兩者更有不同:約定解除是以合同來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權,而協議解除是以一個新合同來解除原訂的合同,與解除權無關。

協議解除是採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如當事人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性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要採取適當的形式等。

2、約定解除的條件

約定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或在其後另訂的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權產生的條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任何會產生解除權的條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失去積極意義,失去價值,應予以消滅。但通過什麼途徑消滅,各國立法並不一致。中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免除。由於有了解除程序,當事人雙方能夠互通情況,互相配合,積極採取救濟措施,因此具有優越性。

4、違約行為

1)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免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至於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於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

2)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為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有時也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它作為合同免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債務人拒絕履行,債權人可否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意見不一致。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而標的物的數量有所短缺的,屬於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債務人補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進行補充履行,或者補充履行也不能達到合同目的,債權人就有權解除合同。

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但標的物在品種、規格、型號等質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或者標的物有隱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勞務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水平等,都屬於質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場合,應多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如果在此期限內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解除權產生,債權人可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可解釋為是對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作為解除條件的承認。

4)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自始不能履行為合同的無效原因,嗣後不能履行是合同免除的條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合同免除的條件,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應如此。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包含了這一解除條件。

綜上所述,這個合同免除的話是不能隨意説解除的,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類型包括了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或者單方解除,但是每種解除合同的類型也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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