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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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是啥意思?

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是啥意思?

刑事拘留指的是相關執法部門特殊緊急的情況下,對犯案人員或重大嫌疑人,臨時抓捕限制他們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又稱之為刑事拘留。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刑事拘留,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部門對犯案人員或重大嫌疑人,如果有以下情況的,全都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謀做違法的事情但還沒行動、正在幹違法的事情或者在幹完違法的事後被公安人員發現的;

(二)被被害人指認或者犯罪過程中有目擊證人,被目擊證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案發後被公安人員找到犯罪證據的;

(四)作案後想自殺、想逃跑或者已經逃跑了的;

(五)毀滅或者偽造相關作案證據或者和他人合起夥來騙人的;

(六)不説自己的真實姓名、身份信息的;

(七)有到處各地多次作案、合夥他人一起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辦案人員拘留他人時必須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報告中要説明整件事情的具體情況和拘留的原因,在經相關部門領導審核通過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並且簽發《拘留證》後,才可以進行拘留。

公安辦案人員拘留嫌疑人時必須,必須有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簽發《拘留證》,向嫌疑人出事《拘留證》,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要讓嫌疑人在拘留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或蓋章。嫌疑人要是不簽名或蓋章的,一定要註明。在特殊情況下,辦案人員能依法使用武器。如果公安人員在拘留時沒有《拘留證》或者沒有出示《拘留證》,或者拘留再補辦,都是違法行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不一樣的,因為行政拘留是屬於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所進行的一種處罰,而刑事拘留主要是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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