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怎樣可以判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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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怎樣可以判合同無效

一、法律上怎樣可以判合同無效

滿足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就可以認定為合同無效,即存在以下五種情形的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

(一)合同主體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情形;

(三)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合同意思表示虛假;

(五)合同內容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由於嚴重缺乏有效要求,不按照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賦予法律效力。

二、合同無效怎麼處理

合同無效是自始無效,即沒有發生過法律效力,那麼雙方之間的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也自始不存在,如果當事人基於合同約定已經做出了一些行為,都應當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也要做相應的補救。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無效有過錯責任的,給對方造成了一定損失的,當然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損害賠償責任就是通常所説的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如何區分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

(一)兩者的法律含義不同。

無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要求的、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本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兩者強調的內容不一樣,不成立合同強調的是程序內容不合法,無效合同強調的是實體內容不合法。

(二)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

不成立合同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的是締約關係。儘管當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但不等於相互之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因為此時當事人開始着手實施訂立合同的民事活動,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在協商時,必須盡到善意、互相協助、及時通知等義務,必須依交易慣例辦事,這些義務在理論上稱為附隨義務或稱先合同義務的義務。

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序,雙方已形成合同關係,只不過無效合同是國家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已。此外,當事人的締約關係已消滅,因為此時合同已成立,當事人在締約階段的權利義務已完成。

滿足合同無效的法定條件是需要認定合同無效的,合同無效是自始無效的,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可以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認定合同無效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要按照對方的實際損失支付賠償。合同無效和合同不成立是不一樣的,這兩者的法律概念不同,所形成的法律關係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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