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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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時效是多少年?
訴訟時效是債權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糾紛、保護權利、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
法定時效的目的是敦促當事人儘快行使自己的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一般合同糾紛按照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租賃合同中的若干特殊糾紛,如延期支付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糾紛,倉儲貨物保管合同滅失或者損害糾紛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限為兩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下列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身體受傷並要求賠償;不宣佈出售不合格貨物;付款被延遲或拒絕;存款丟失了。或者損壞了。
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和地域性,國際銷售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海商法規定要求運費賠償的權利限制為一年。
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訴訟時效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二、合同訴訟時效何時開始?
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受到侵犯的時間算起。但是,二十多年來,人民法院不得在侵犯權利之日保護權利。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自願履行時效期間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也就是説,時效的開始時間是從權利受到或應該被侵犯之日起算,如果在20年內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則在權利實際受到侵犯之日起20年內,如果法院知道它將再次起訴,它將不再受到保護。
三、總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合同訴訟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的特殊情況如下:對身體傷害的賠償;未申報的銷售質量不合格的貨物;推遲支付或拒絕支付租金;存放的財產的損失或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