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標的物一般是什麼
一、行紀合同的標的物一般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我們常見的有證券交易、委託拍賣等,根據上述行紀合同的概念,一般符合此概念的都屬於行紀合同的範圍。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
1、行紀人具有主體的限定性
行紀人應當是經過批准可以從事行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業務
3、 行紀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業務
4、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法律行為
5、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三、行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1、行紀人的義務
(1)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
行紀費用,是指行紀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所支出的費用。
(2)妥善保管委託物的義務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3)合理處分委託物的義務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4)依委託人的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
對於委託人所指定的賣出委託物的價格或買入價格,行紀人有遵從指示的義務。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買入。
2、委託人的義務
(1)支付報酬的義務
行紀人完成後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得請求報酬,委託人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2)受領或取回標的物的義務
行紀人按照行紀合同過的約定為委託人買回委託物的,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
行紀合同分其他的合同都是一樣的,在雙方簽訂完成時就開始有法律效力,行紀合同在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進行解除的。行紀合同的標的物只限於法律允許流通的物品,法律禁止的或者是限制的不能作為行紀合同的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