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標的物一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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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的標的物一般是什麼

行紀合同的標的物一般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我們常見的有證券交易、委託拍賣等,根據上述行紀合同的概念,一般符合此概念的都屬於行紀合同的範圍。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

1、行紀人具有主體的限定性

行紀人應當是經過批准可以從事行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業務

3、 行紀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業務

4、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法律行為

5、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三、行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1、行紀人的義務

(1)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

行紀費用,是指行紀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所支出的費用。

(2)妥善保管委託物的義務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3)合理處分委託物的義務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4)依委託人的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

對於委託人所指定的賣出委託物的價格或買入價格,行紀人有遵從指示的義務。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買入。

2、委託人的義務

(1)支付報酬的義務

行紀人完成後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得請求報酬,委託人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2)受領或取回標的物的義務

行紀人按照行紀合同過的約定為委託人買回委託物的,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

行紀合同分其他的合同都是一樣的,在雙方簽訂完成時就開始有法律效力,行紀合同在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進行解除的。行紀合同的標的物只限於法律允許流通的物品,法律禁止的或者是限制的不能作為行紀合同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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