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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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般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的諾成合同。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和有價證券買賣的義務,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利益具有對價關係,因而為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的成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實際履行,因此,行紀合同又是諾成合同。

(2)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一定法律行為。行紀合同屬於提供服務合同的一種,但行紀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務,而是運用自己的專業特長和經驗能力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3)行紀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又可稱為“為了委託人的計算”,是指由行紀人的行為所產生的經濟上的利益或者損失均歸屬於委託人,而與行紀人自身無涉。

二、行紀合同與與委託合同的區別:

(1)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行紀合同屬於有償合同。

(3)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從事交易活動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從事交易活動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4)委託合同中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行紀合同需要由客户和經紀商簽署。只要簽訂的合同成立,就需要向委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這也是一種已支付的合同,如果一方違反雙方協商好的條款,則違約方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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