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不成立後能否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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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僅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不足以彌補損失,一方還可以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範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責任,又要考慮在確定財產返還範圍時已經考慮過的財產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

委託合同不成立後能否請求賠償?

關於損害賠償與返還財產的關係,如前所述,合同無效場合涉及的返還財產,包括不能返還或者沒必要返還時的折價補償。不論是返還財產還是折價補償,都已經較為充分地考慮了財產貶值與增值的因素。在財產增值的情況下,一般不存在損害賠償問題。而在財產貶值的情況下,當事人本可以通過損害賠償制度彌補其損失。但本紀要規定此時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攤因財產貶值而導致的損失,在此情況下,損害賠償的空間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被公平地財產返還制度所代替。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撒銷的後果包括返還財產、折價補償以及損害賠償。其中返還財產性質上屬於物權請求權.在財產不能返還或者當事人認為沒必要返還時,則轉化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性質的折價補償。可見,折價補償是返還財產的代替,二者只能擇行使,不能同時行使。在確定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的範圍時,本紀要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固定地以當事人間合同約定轉讓款為折價補償的基礎,然後與標的物滅失時所得的價值補償或者轉售時可得的價款進行比較,對高於或者低於轉讓款的部分,根據一定的規則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或者分擔,以實現當事人間的利益平衡,此點使其有別於傳統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制度。

從實務操作的情況看,要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情況具體確定如何適用返還財產、折價補償或者損害賠償制度。一方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財產,另一方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並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一且認定合同無效,則應根據前述的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確定返還的範圍。如另一方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的,考慮到此時的損害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在財產增值的情況下,因不存在損失,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的規定在當事人間合理分配收益,同時駁回當事人有關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如果財產貶值的,既可以根據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規則在當事人間分攤損失,也可以根據損害情況支持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為避免給當事人以判非所請的錯覺,以支持其損害賠償請求為佳。

換言之,在確保公平返還的情況下,很難再有請求損害賠償的空間與必要。一方還可以請求有過錯的另一方承擔損告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又規定在確定損害賠償範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責任,又要考慮在確定財產返還範圍時已經考慮過得財產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出現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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