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合同無效還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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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施工合同無效還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嗎

建築施工合同無效還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嗎

依《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條所指的應當返還財產,在理論上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返還財產的依據為權利人的物上請求權,因為,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該物的原所有權人為該物的所有權人,其享有真正的所有權,依據物上請求權,其可請求返還原物;另一種觀點認為,返還財產的依據為不當得利之債,因為,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原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轉化為一種不當得利 關係,依據不當得利之債可行使返還請求權。

本條所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失,在理論上也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其賠償損失的依據為締約過失責任。因為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必因一方當事人存在違背誠信原則的,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因。另一種觀點認為,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失不為締約過失責任,而為一種獨立的損害賠償責任。

但通常認為,在合同責任中,只有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不存在其他責任,因此,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不存在違約責任的問題,故因一方過錯而賠償對方的損失,其責任依據只能是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締約過失責任具體有哪些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訂立當事人一方因違背其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約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時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因過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應承擔的財產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由於締結合同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使對方遭受損失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5)締約過失責任是於締約之際,因一方違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保護、通知、協力、保密等先契約義務而致相對方信賴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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