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能不能調解 - 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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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能不能調解,如何規定的?

一、合同無效能不能調解,如何規定的

確認合同無效是不調解的。因為調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平等,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當事人等原則。而合同無效一般屬於違反民事相關法律的行為,一經發現,必須認定無效,不能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合同無效條款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

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申請撤銷合同請求權與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性質同一,即均為形成權,因此,關於其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法理相同。

從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性質進行分析,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雖表面上稱為請求權,但其性質為實體法上的形成權,故不屬於訴訟時效的客體,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該形成權受期間限制,也應受除斥期的約束而非訴訟時效的約束。

1、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應屬確認之訴,而不屬於訴訟時效的客體範圍。

2、無效合同的確認是一種事實確認,合同當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時候都可提出,時間的經過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法律性質。

3、對無效合同的確認適用訴訟時效,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

4、無效合同的確認不適用訴訟時效,並不會必然影響交易安全。

所以只要合同符合對應的合同無效的條件,那麼就可以認定為合同無效,所以通過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無效是不能進行調解的,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在制定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出發,不能違背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能損壞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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